单方调岗纠纷,向恒律师事务所助力维权获补偿17400元
浙江当事人工作将近快4年了,近12个月月平均工资在5500-6000,当事人岗位两个人,现在只需要一个人,当事人被要求调岗,当事人对单位此行为提出异议,主张维权。
其单方调岗行为已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调岗需满足“协商一致、岗位具有合理性、不降低劳动待遇”三大核心条件,否则劳动者有权拒绝。
在专业指导下,先后拟定两份核心文书:一是《调岗异议函》,明确载明自身入职时间、岗位、工资标准,阐述公司单方面调岗的违法性,明确表达拒绝单方调岗的立场;二是《限期恢复劳动条件通知书》,针对公司未回应异议、仍强制要求调岗的行为,催告公司在3个工作日内恢复其原岗位、原劳动条件。
为确保文书送达效力及后续维权证据完整,采用“线上+EMS邮寄+线下”三重方式送达,并全程做好记录。
经多轮协商,公司认可单方调岗行为的不当性,双方达成一致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一次性向张某支付经济补偿金17400元。

发布时间:2026年1月19日 1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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