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利息约定不明时,并非完全不可能主张利息。

 
民间借贷合同包括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和非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对于这两种不同的借贷合同,在利息约定不明时,法律有着不同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利息约定不明时,视为不存在利息,但是,债权人可以在起诉时要求债务人承担相应的逾期利息;而非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利息约定不明时,需结合借款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惯常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来确定利息

01

基本案情

原、被告原系同村村民。被告于2017年6月6日向原告借款20000元,后又于2018年1月25日向原告借款40000元,两次借款共计6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两份。事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归还借款。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将被告诉至法院。

02

裁判结果

 

对此,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0元,并以6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1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逾期付款利息至付清之日止。

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03

 

律师解读

 

本案中,被告因个人需要,先后两次分别向原告借款20000元、4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条中并未约定相应的利息,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拒不归还,这一现象在自然人之间的借贷中较为常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以上规定,原、被告在借款时并未约定利息,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借款利息,人民法院不应支持。但被告应支付逾期利息,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自然人之间的借贷经常发生在亲朋好友之间,碍于关系,当事人一般很少刻意约定借款利息,甚至不会注明借款期限。而当出借人要求借款人返还借款时,借款人因为种种原因拒不还款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此,在签订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时,我们应该提前了解相关知识,首先要保证签订的借款合同完备规范、明确约定借款期限,以便在需要的时候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虽然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利息约定不明时,视为无利息,但是债权人可以在起诉时要求债务人承担逾期利息,以减少债权人的一部分损失。关于逾期利息,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可见,即使借贷双方在借款时未约定借款利息,如果借款人未按期偿还借款时,出借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

04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六百八十条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 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创建时间:2023-11-15 18:47
浏览量:0